高手在民间,网友查修彭:谋略之我见

  我以为对谋略语词的理解要分成两个方面:

  第一,当谋略作为一般语词时怎么理解?

  谋略这个语词是由谋字与略字组成的,自然与这两个单字的个别含义有一定的关系。很显然,这两个单字不会是一开始就连在一起使用的。那么,它们是何时“联姻”的,又有什么缘由呢?我没有掌握详尽、确凿的史料,仅根据现今辞书对这两个单字的解释来觅求较为合适的搭配。这个“合适”即在谋、略两字组合成一个词后,其单个字义要与谋、略两字连用的整体意思要异中有同,就象男女结合成夫妻以后慢慢变得有些相似一样,有一种趋同性;而在谋、略两字连用的整体意思中,其单个字义又要同中有异,宛若两个性格相异的恋人,有一种互补性。

  经查,谋字有“主意;计谋;计策”、“图谋;谋求”、“商议”、“计划”、“设法寻求”、“计议;商量”、“咨询”、“营求”及姓氏等意。略字有“简单;略微”、“简单扼要的叙述”、“省去;简化”、“计划;计谋”、“夺取(多指土地)”、“大致,不详细”、“抢,掠夺”、“巡行”、“疆界”、“侵夺;强取”、“谋划”、“法度”、“大要”、“简省”、“稍微”、“锋利”及通“路”等意。如果谋、略两字的本身一开始都有“计谋”、“计策”之意并取此意搭配,那谋、略两字的组合就是“天作之合”,就完全是同义词的叠加连用而没有一点差异性,就用不着再去单个考索、探寻它们的字义。如果谋、略两字分别取姓氏与“巡行”等毫不相干的字意来组合,那就是“乱点鸳鸯谱”,就是没有一点共同性的“拉郎配”。

  比较接近谋、略两字组合成词后,在整体含义上异中有同而在单个字意上又同中有异的,谋字之意当是:“主意”、“图谋”、“商议”。略字之意当是:“法度”、“大要”、“夺取”。连贯理解它们的搭配意义,可指以下几种:

  指“谋之略”,即“主意”、“图谋”、“商议”的(内容)“大要”,或“图谋”、“商议”的“法度”(规矩、制度、法式)。

  指“谋之所略”,即“图谋”、“商议”所要“夺取”的(某个目标)。

  指“谋而略之”,即把要“夺取”(某个目标)的“主意”、“图谋”、“商议”付诸实施。

  若不按谋、略两字的先后顺序,也可指“略之谋”,即“夺取”(某个目标)的“主意”、“图谋”、“商议”,或“大要”的“主意”、“图谋”、“商议”(内容)。

  当然,谋、略两字一经组合成词后,它们既有两个字义的相互吸收,又不是两个字义的简单相加,而会另有一个整体的意义。这个整体的意义可否这样表述,作为语词的谋略是指:谋划方略,这是一种特定的构想或行为。这个构想或行为,特指具有一定目的、手段、操作的构想或行为。换言之,凡是具有一定目的、手段、操作的构想及行为都可称之为谋略。“目的、手段、操作”可谓是构成谋略的“三要素”。

  这个表述综合了谋、略两字的单用义与连用义,适当考虑了它们的演变义,并作了大致规范,也较为简明。

  在用语的含义上,从“目的”可推及谋、略两字的个别字义即“图谋”、“夺取”;从“手段”可推及“图谋”、“法度”;从“操作”可推及“图谋”、“商议”、“法度”、“夺取”;从“构想”可推及“图谋”、“大要”、“法度”;从“行为”可推及“商议”、“夺取”等,反之亦然。概言之,“谋”字的个别字义主要可指一种自觉的构想,这种构想就是有目的、有手段的。“略”字的个别字义主要可指一种主动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要操作、要实践的。人们所说的“攻城略地”不就是一种主动的攻击行为吗?

  在用语的规范上,“构想及行为”无以计数,谋略则是指同时兼具“目的”、“手段”、“操作”的“构想及行为”。“目的”、“手段”、“操作”繁杂多样,单纯地只讲“目的”,只讲“手段”,只讲“操作”则都不是指谋略;含有具体“目标”、“手段”、“操作”的“构想及行为”,也只指具体的谋略而不代表一般意义的谋略;谋略不仅指一定的“构想”,也指一定的“行为”,可以统指一定的“构想”、“行为”,也可以单指其中的一种。这里的“一定”,既有限制性,又有伸缩性,因为是“一定”,就不能乱定,也因为是“一定”,就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正是有这样的规范,才使得谋略这个语词与其它语词区别开来。以汉语之丰富,却委实难以找到替代谋略的语词,盖谋略一语独具一种“雅量”和“弹性”,可容纳不同的观点也。

  以上对谋略语词意义的表述,只是我个人的观点。对谋、略两个单字的原始个别意义经过一定的搭配,来表述谋略语词的整体意义,也只是我思考的因素之一,并非全部的依据。在这个表述中,“目的”、“手段”、“操作”三者缺一不可。但“目的”是第一位的,如果没有确定的“目的”(作为语词表述,还未涉及要有正确的“目的”),“手段”、“操作”就失去了根基。目的带有未来的、战略的和指导的性质,目的不明、不对,具体手段、操作再巧妙,又有何意义?但“目的”一经确定,“手段”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了,有时人们之所以把谋略与“手段”等同起来,是因为已经确定了某个“目的”而省略了这个前提。而“目的”再雄伟,“手段”再神奇,却不能“操作”,也是毫无价值的。这个表述还告诉我们,任何一个谋略都是一种讲究主动、实在和追求效益的构想及行为。

  因为谋略有预定的和即时的目的,就必须要讲主动。即便是动物的本能谋略,它要么是通过某种方式主动采取某种行动或向某方主动发起攻击,要么是在受到某方的攻击后转而采取某种主动的反应方式,从而实现某一个特定的目的。有的谋略对于具体的实施者来说并不知晓,似乎缺乏主动性,但其背后必有一双操纵的手。从谋略的制定者来说,焉能没有主动性?谋略要有操作性,就要讲实在,即是说谋略的目的、手段都不是空洞的、虚幻的,而是有明确的指向的,再者是有一定的实际功能的,起码是自认有实际功能的。谋略中的手段,主要体现了对效益的追求。手段得当,效益则佳。目的、操作对效益的影响同样也不容忽视。当然,谋略语词本身并没有直接显示及明确规定这个“主动”、“实在”、“效益”的程度性,但少了“主动”、“实在”,就不能称其为谋略,少了“效益”,就不能称其为好谋略。

  第二,当谋略作为专用概念时怎么理解?

  谋略本来只是作为一个语词来使用的,大家对它不致有太大的歧义,你甚至无需去弄清它的意思就可使用。或问:谋略是啥意思?答曰:谋略就是谋略的意思。还不懂?它就是计谋策略的意思。该懂了吧?再不懂也没关系。问题出在人们要把谋略作为一门学问来研究,谋略这个语词就成了一个专用的概念,这就需要对它的范围、性质划一个框框。现在多见于把谋略划定在人人关系、双向关系、对抗(争斗)关系的范围之内,谋略的性质也是从这个范围内衍生的。比如“欺骗”、“暗斗”、“争利”等。这个范围无疑会使谋略的运筹、使用更为人所关注、所需求,因而这样的谋略也最紧迫、最醒目。但我觉得这毕竟是一种人为的划定,你可以划,他可以划,我也可以划,当然也不是无限制的,应取得大家的共识。

  我认为,只要有人和动物乃至整个生物的活动,就可能有谋略的产生。包括人对人,人对物,物对人,物对物,即不限于人的活动、人之间的活动,也不仅仅是对抗(争斗)的活动。但不是说人和生物的任何活动都属于谋略的范围,那样就没有什么专用概念可言了,我只指具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作为专用概念的谋略可否表述为:认识或处置利害关系的具有一定目的、手段、操作的构想或行为。笼统一点说,也可指认识处置利害关系的活动(包括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

  与作为语词的谋略相比,作为概念的谋略添加了“认识处置利害关系”的语句,这里要作一些说明和澄清。

  所谓“认识处置利害关系”,必须明确几个意思:

  一是对“利害”的理解。我所指的“利”,既指“利益”(含物质、精神、政治、经济等利益,即不单指某一利益),又指“有利”(如有利的态势、时机、环境、地形、天候等)、“利于”(如利于国家、民族、集体、个人等),我认为“有利”、“利于”及“不利”、“不利于”是更符合谋略所指之“利”的。“害”即与“利”相对的方面。

  二是对“利害关系”的理解。我所指的“利害关系”,不只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不只限于个人或集团的以争夺利益、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值、自私自利、你害我利为目的的狭隘利害关系,而是包括人与物之间在内的一切利害关系,包括以给利、让利、互利、公利、利人利物为目的的一切利害关系。军事上的敌对及其它领域的对抗、竞争关系说到底也是一种利害关系,而利害关系却不能完全说成是敌对及对抗、竞争的关系。

  三是对“认识处置利害关系”的理解。我在语面上没有设定认识处置利害关系的前提与限制,即所有对利害关系的认识处置活动都是某种谋略的体现。当然,我们的目的是要正确认识处置利害关系,这也正是谋略学所要研究的内容。利害关系在各领域、各行业都有表现,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内容,但又有一些共同的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谋略学就是主要研究利害关系的共同规律的学说,但这不是谋略概念的内容。谋略概念的内容,是指只要是围绕利害关系所进行的活动,包括欺骗、对抗、争利等,都可归于谋略概念的范围,故谋略概念的内容决不是指其中的一种。

  完全可以说,把谋略界定在一切利害关系的大范围之内并加以研究之,比界定在欺骗、对抗、争利等个别范围之内更有普遍、实际的意义。假如一切都以欺骗、对抗、争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点,那么这个世界必定是尔虞我诈、你死我活、利益纷争的乱哄哄的世界!相反,一切从正确认识处置利害关系的眼界来思考问题、展开行动,来谋人、谋事、谋物,我们人类的生活不是会变得更美好、更和谐一些?“保护生态环境”、“实行可持续发展”、“追求互利双赢”等,不正是这种思想、行为的产物?或曰:非我欺也,人欺我也。非我抗也,人抗我也。非我争也,人争我也。又当如何?好了,这就是我们要研究如何认识处置利害关系的本意所在呀!

  《谋智、圣智、知智—谋略与中国文化形态》一书也说到谋略是应对利害关系的,表面上看,似乎是我沿用了这个说法,其实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对利的释义有区别。该书对利的解释是特指利益,且主要指物质利益。其次,在范围上有区别。该书所指的利害关系专门指人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再次,也是最要紧的,是性质上有区别。该书把应对利害关系定性为“以我或我方的利益为绝对的出发点和为谋的终极目标”,谋略的实质就是“为争利而展开的智慧控制术”,有时的给利、让利,也不过是争利、夺利的手段而已。这恰恰是与我最大的分歧之处。

  《斗智的学说—军事谋略九讲》一书提到,有的同志认为,传统军事谋略的核心,是个趋利避害问题。这个观点也突出了利害的问题,但它却局限于传统军事谋略,且认为只是一个核心。我则认为,所有的谋略和谋略的全部都是利害问题,还不仅仅是一个“趋”和“避”的问题。

  我之提出“认识处置利害关系”的说法,古人早有涉及。《吴子兵法•图国第一》中有言:“谋者,所以违害就利。”又作:“谋者,所以远害就利也。”一般解为:所谓谋,是用来避免祸害得到利益的。乍一看,我不是为自己寻找历史的根据,就是抄袭古人的观点,启发肯定有,然而自认为是有所创新的。吴子所言之“谋”,是单字之谋,不是谋、略两字连用之谋,与我们今天所说的谋略更不是一回事。他所说的谋,只是说用来为什么,“远(违)害就利”也只是作为一个目的。即使就认识处置利害关系的目的而言,也不只是“远(违)害就利”,拿“害”来说,还有心甘情愿的“自害”和积极的“除害”等。总之,吴子并不是也没有给谋略下定义,但给我一个启悟,今天要给谋略下定义,固然可以有不同的注解,可以作新的发挥,但最好不要脱离古人的原创性。如脱离太大,那还不如另创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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