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体现‘两制’
‘两制’的体现,在中央把行政、立法、司法权(包括终审权)授给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保护私有财产 ,土地及自然资源的开发使用权由特区管理,收入由特区政府支配 ,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立法、司法制度不变 ,司法独立 ,香港有自己的终审庭 ,外国籍人士可以担任特区各级法院的法官,他们审判案件时可参考其它普通法地区的判例。香港无需负担驻军费用 ,除涉及外交、国防及其它中央管的事务外、全国性法律不在香港实施 ,包括保卫国家安全的法律 。香港有不同于内地的政治体制 。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受到《基本法》的保障,并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在港适用条文为准则 。资本主义制度继续在香港实施 ,财政独立,不上缴中央 ,自行发钞 ,不管制外汇 ,不征收关税(少数货品除外) 。特区保留了原有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制度,自行制定发展和改进的政策。香港有自己一套航运、航空管理制度,注册商标和船舶 ,签订航空协议 ,自行实施出入境管制 并与其它各国或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特区政府可以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与特区有关的外事,还可以在指定的领域用“中国香港”名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并可在外国设立经贸办事处 。因此,香港能够维持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港的地位,也保障了市民原有生活方式不变,与内地的制度有别。
高度自治
讨论过‘一国’ 和‘两制’,让我们看看‘一国’和‘两制’是如何连起来的。‘两制’之能实现,是由于《基本法》第二条的授权。高度自治不等于独立,被授权者还要完全按照 授权的范围和条件去行使权力。正确地行使高度自治权,必需了解《基本法》,特别是香港的法律地位,以及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刚才我介绍过《基本法》的内容, 我想谈谈中央与特区的关系。
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有三方面: (1) 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2)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3)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基本法》的条文了解到香港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明白为甚么在 “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承诺下,中央政府在特区的某些事务上依然有个角色,也可以明白中央参与这些事务,并非如有些人所说: 践踏‘一国两制’、干预特区事务、破坏‘高度自治’,而是在履行《基本法》的义务。
授权与被授权的关条
刚才我讲过国家主权的体现。既 然所有权力属于国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去行使,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高度自治权授给特区。因此,特区的权力全部来自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所授予,并且 按照《基本法》的条文去行使,没有任何“剩余权力”。有些权力已在《基本法》赋予,有些仍需要中央批准或授权。 《基本法》第二十条说: 特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中央政府授予的其它权力,意思就是没有被授权的便没有权行使。承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是整个授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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