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国家在“中英联合声明”中说明了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便有责任使它落实,而中央政府既对香港拥有主权,它对香港的管治也有责任,尽管它就‘高度自治’ 作出授权。为了保证这些基本方针得以贯彻落实,《基本法》给予中央一些监督权,例如: 特区立法须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如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还,立刻失效 。
香港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由全国人大按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十三)条规定,它有责任确保其体制符合原来设计。政治体制是特区的制度重要一环,因此 《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在2007年以后需要修政,除得到三分之二的立法会议员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外, 还须分别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以确保符合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同样地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也要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常 委会对《基本法》的法律解释权、修改权、及人大常委会采用或不采用原有法律的权力也是确保《基本法》的正确实施和立法目的得以落实。中央对特区有监督与被 监督的关系。
对外关系
最后,我想从外事关系去说明‘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外事本来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只有国家有权行 使。基于‘一国两制’,中央政府授权特区以“中国香港”名义在适当的领域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事务和会议,缔结互惠协议,而回归前已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协议, 由中央政府通过与外国交换备忘录可继续在香港实施。因此,大约200条国际公约和协议,在回归后仍然在港实施,而新订的约有100条,大部份关于民航运 输、航运、促进保护投资、司法互助等。在打击犯罪的合作上,香港得到国际的赞赏;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之一,特区执行了中央政府的指令,落实该会第 1267及1373号决议,有关打击恐怖份子的措施。香港除参加了六个联合国与人权有关的公约,向有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并出席会议外,香港特区代表还以中国 代表团成员身份,积极地参加了限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会议,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举办的会议。香港政府也以“中国香港”名 义出席了无数次不限以国家为单位的会议,包括世界卫生组织、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太平洋经济合作议会,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所举办的 国际会议。香港也作为多项国际盛事的东道,例如《财富》全球论坛,东亚经济高峰会,太平洋经济合作议会第十四届大会和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等。此外,国 际结算银行,欧洲联盟,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共六个国际组织,也在香港设有办事处。目前,超过一百个国家 在香港特区设有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并派驻人员。这些按照《基本法》做出的安排,使香港作为一个国际性的金融经贸中心的地位,得以维持。
《基本 法》的实施初期,外国政府对‘一国两制’不了解,对非主权国的特区政府,是否有权与外国签署协议有怀疑,甚至不承认香港公司的法人地位,拒绝履行移交逃犯 的协议,随着多方的努力,包括中央政府给予的支持,外国政府明白:不承认香港的独特地位,对中国与香港没有好处,最重要的还是对他们本身没有好处,问题便 迎刃而解。
因此,就外事而言,中央有代表特区政府的权责,特区政府参与外事,必须通过中央政府,或由中央政府授权。这个关系,也是‘一国两制’的特色,因此一个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能有四个成员。特区既与国家一体,亦有它的独自角色,但此角色由授权产生。
总结
了解中央与特区的关系,接受中央对香港享有主权,有利特区与中央建立互信,使《基本法》能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的成功,不是如有些人所说,捍卫香港的 一制以对抗 “一国”或另一制,而是发挥特区的长处,有利于“一国”及“两制”的共同发展。能明白中央和特区的关系,便能明白回归祖国的意义,拥抱回归,承担起历史付 与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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