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有书说:常法是指一般、普遍、共性,多是一些上了书的,写进作战条令的军事原则;变法是指个别、特殊、个性,多是些灵活运用,临机处置的具体对策。这里是指军事上的“常法”和“变法”。非军事领域的“常法”和“变法”大致也是这个意思,只是把作战条令、军事原则换为其它正常规章制度、一般原则即可。
谋略中的“常法”,就是依据和利用正常规章制度、一般原则的应用方法,并且在正常的工作生活中更为人们所需要而得到大量的应用。“变法”或“奇法”则是对“常法”灵活、特殊的运用。
49、“手段”是谋略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既指历史提供及今人创造的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其中也包括物质、技术手段及运用方式。
50、作为谋略所要认识、处置的“利”与“害“,既指各种利益(包括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等)的获取或丧失,又指其它从正反两方面影响目的实现的主客观条件,如有利或不利的天时、地利、形势、决策等。
51、有人从军事角度说:制信息权的最简单、最准确的定义是,在了解敌方的一切情况的同时,阻止敌方了解己方的情况。从其它角度看也如此,获得“制信息权”就意味着只有我能了解你的情况,你却不能了解我的情况,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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